:二审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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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0号
:民事判决书
:二00三年10月10日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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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荣,男,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生,住汕头东方巷竹园后三横八号。
委托代理人:江*周、胡-天,广东凡立三联律师**所汕头分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厂房开发公司。地址:澄海市新溪镇金叶岛国际花园海天阁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才,**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荣、**公司因产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中级人民法院汕中法房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3月5日,许*荣认同了**公司提供的一份《金叶岛国际花园别墅付款方法》,该付款方法约定:定金:每单元定金5万元。建筑期免息分期付款,九折打折:
1、首期签订预售合同后10天内付楼价15%382516元;2、第二期签订预售合同后40天内付楼价20%,即510021元;3、第三期签订预售合同后80天付楼价15%,即382516元;4、第四期入伙时付楼价10%,即174483.22元;余额40%由**公司提供购房贷款,购方分二年付清,贷款利率按入伙时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入伙后第一年付楼价30%,每半年付15%;第二年付楼价10%,每半年付5%。尔后,许*荣于1994年3月7日出货了认同购买别墅订金5万元给**公司。同年3月18日,许*荣与**公司签订一份《产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金叶岛国际花园别墅B1座,建筑面积为366平米,花园面积为331平米。双方赞同上述价格为人民币2415893.70元;付款方法为分期付款。甲方应于1994年12月31日将别墅出货乙方用。如遇见下列特殊状况之一,可延期出货用,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越180天。在此期间内,甲方不承担乙方已付楼款的利息。
1、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施工中遇见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可以准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突发事件;上述缘由须凭澄海县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乙方如未按约出货款项,则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逾期超越30天,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预付款不予退回乙方,房地产由甲方全权处置。甲方如未按时将楼宇出货乙方用,又无发生所列可延期出货的特殊缘由之一,则应按合同约定出货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损失。逾期超越18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付楼款加利息由甲方退回。甲方供应的楼宇须经澄海县建筑水平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水平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按澄海县有关规定,乙方在收到入伙公告书后,应出货各项附加费有:契税、房地产买卖费、房地产办证费、公证费、产权监证费,届时由甲方代收。
1994年3月18日、5月4日和6月23日,许*荣分别支付第一期购房款332516元、第二期购房款510021元和第三期购房款382516元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