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债务的状况下,有关股东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其作为现任股东,有应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即应履行其应有义务,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可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债权人请求追加该股东为被实行人,于法有据。
案例索引
《北京保盛国际旅游社公司与北京众诚旅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等实行异议之诉案》
争议焦点
公司无财产可供实行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可否被追加为被实行人?
裁判建议
北京高院觉得:(2018)京仲裁字第0777号裁决书为生效仲裁裁决。万众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保盛公司向法院申请实行。因万众公司暂无财产可供实行,法院裁定终结该次实行程序。众诚中心作为万众企业的股东并未提供万众公司可供实行的财产线索,万众公司亦未提出破产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实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实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实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万众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债务的状况下,众诚中心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其作为万众企业的现任股东,有应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即应履行其应有义务,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可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保盛公司请求追加众诚中心为被实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但适使用方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